他山之石 | 世界水务市场管理概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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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世界水务市场改革与发展综述
原水、输水、净水、供水、售水、排水、污水治理、中水回用和相关管网建设与维护、设备生产等一系列产业节点所组成的产业链,即水务。从19世纪以来,欧洲、北美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把水务作为公共服务,提供服务的主体是政府。20世纪80年代以来,部分研究者认为:政府机构存在低效率,通过民营化可以进行市场化改革,引入竞争提高效率,减轻政府经济上的负担。而到了20世纪末,很多全球机构联合国际水务巨头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推行水务民营化进程。
英国和法国也是水务民营化的参与者,但两国在经营方式上还有所不同。美国、德国、西班牙、菲律宾和南非等国家也开始了水务民营化改革。这此背景下,也孕育出了世界水务巨头。法国的威立雅水务集团、苏伊士里昂集团和德国莱茵集团三家公司,为世界1/24的人口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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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世界城市水务管理经验剖析
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水管理体制不尽一致,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水管理是有序的,即水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社会各界都能严格遵守,一切水事活动依法办事。各国城市水管理的法制化程度和收费管理体系的完整性等因素的差异,决定了各国水价执行程序的不同,但多数国家能做到依法收取水费,违规受到处罚。在水管理体制上,管理职责明确、事权划分清楚,美、法等国把参与水事活动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职责明确分开,各自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若有越权或违法行为发生,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纠正和处罚。"政府与民营机构联手是管理城市水务的较好模式,无论中外传统的管水模式是由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水设施并负责运营,但伴随的是缺乏竞争、效率低下导致亏损。当前绝大多数城市的供水系统仍然是由政府管理的,其结果大都不尽如人意。新的模式有私有化(如美国、澳大利亚)和特许经营,在水设施无法私有化的地方,所有权不变,把经营权交给私营企业(如法国),这样可以引入竞争提高效率。
欧美国家虽然是市场经济,但根据水的资源特性,其供水机构管理和水价政策仍在政府的有效控制之内。美国和加拿大政府规定供水机构既不能盈利,也不让其亏损,因此在水价制定上以不盈利为原则,但必须保证投资的回收、运行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所需开支的自理。在制定水价时,把排水费、污水处理费、国家规定征收的增值税等也核算进去,水价太高,用户承担有困难时,国家再反过来补助一部分,起到调控作用。法国的流域水务局除负责流域水规划的审批和上报外,同时又作为流域综合治理的主要融资机构,代表国家接受地方省区上交的部分税款,然后根据需要投资新建水工程,通过更好地开发利用流域水资源为社会服务。另外,发达国家现行的城市水管理中,非常重视投入产出,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供水机构在修建供水工程之前就将供水价格确定下来,并与用水户签订合同,用合同相互约束,政府不再干预。如英法两国将水资源开发经营作为一种产业,水务投资体制适应市场经济规律。水利基础设施可向政府贷款或向社会筹资,靠水费或售电支付利息和偿还政府贷款。水费标准随着市场经济通货膨胀指数浮动,各地区、各城市多少不一,各年度也有变化。各水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城市水务管理比较好的国家如法国、英国、德国、荷兰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水资源的水量、水质真正做到了一体化管理。英法两国颁布一系列法令和制度要求水量水质并重,取水必须事先得到许可,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法律规定的水质标准才能排入河流或湖泊。最突出的一点是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全部由一个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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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世界水价的形成模式与推行分析
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确定水商品的价格和收费体系时一般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成本补偿原则;(2)合理利润原则;(3)反映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价格原则;(4)用户公平负担原则;(5)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原则。对水价的调整,各国通常要考虑通货膨胀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宏观指导性干预,在保证一定时期(一般为1-2年,最民不超过5年)水价基本稳定的条件下,由政府机构或供用双方委托机构或供水单位及时调整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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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国外自来水行业经营形式分析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城市水务发展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城市工业和生活供水工程一般要求全部回收投资。供水工程的投资回收一般体现在水价构成中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成本和合理收益。污水处理工程投资回收一般体现在污水处理费或税中。美国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完全视市场需要而发展,工程投资采取科学的投资分摊方法。新建水利工程制定水价,将工程投资在各受益部门之间进行分摊,水利工程投资中的供水工程投资,一般都由用水户承担,通过收取水费来回收供水工程投资。英国政府基本明确不再投资新建水工程,新的水资源开发资金明确由各水公司负责筹措,因此新水工程上马之前开发者必须考虑能否偿还投资。法国供水投资筹资来源及回收途径有两大项:水费和水税。以水费为主,在投资建设供水工程决策时,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回收投资成本和利息,通常由投资者、供水公司和用户(代表)协商提出一个合理可行的水价方案,共同签署合同,用户能承受水价标准后才开工建设。澳大利亚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以往主要是靠政府拨款。近几年按照“谁投资、谁拥有、谁管理、谁受益,可以转让”的原则进行改革,吸引了私人部门投资,减少了政府的资助,也促进了工程建设方式的改革,节省了大量工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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